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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5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田忠康与被告成都一堂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忠康,成都一堂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929号原告:田忠康,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定贵,男,195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成都一堂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黄土村。法定代表人:任之贵。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平、边小娜,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忠康与被告成都一堂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田忠康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田忠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忠康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田忠康负担。审判员  夏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胥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