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0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华彩印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千亮照明电器厂、黎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金华彩印刷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千亮照明电器厂,黎旭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961号原告:佛山市金华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广隆工业区兴业七路九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麦永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辉,该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南海千亮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塘联管理区北社“后背岗”(厂房二)三楼自编1号。投资人:黎旭东。被告:黎旭东,男,汉族,1983年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两被告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冼伟芬审 判 员 莫文华人民陪审员 刘忠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楚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