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乔富明与陈永恒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富明,陈永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313号申请执行人乔富明,男、汉族,现住吴起县吴起镇崖窑台村。被执行人陈永恒,男、汉族,现住吴起县东方大厦。本院在执行乔富明与陈永恒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乔富明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陈永恒支付申请执行人乔富明修理费15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永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陈永恒支付申请执行人乔富明修理费15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87.5元,执行费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许海峰于2017年7月13日申请撤销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受理费87.5元、案件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陈永恒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凤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