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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2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2375钟晓阳与吕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晓阳,吕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375号之一原告:钟晓阳,男,1984年1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告:吕林伟,男,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德效,男,1955年5月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系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晓阳与被告吕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晓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晶人民陪审员 王 鑫人民陪审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