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2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2375钟晓阳与吕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晓阳,吕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375号之一原告:钟晓阳,男,1984年1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告:吕林伟,男,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德效,男,1955年5月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系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晓阳与被告吕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晓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晶人民陪审员 王 鑫人民陪审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