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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6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某1与徐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徐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630号之一原告:徐某1,男,195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宏庆,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2,男,195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猛,泰兴市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1与被告徐某2继承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翠华代理审判员  严 超人民陪审员  张显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鹏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