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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中核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江西中核科技有限公司,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南昌)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972号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49号红谷春天花园三期27号商铺B9、B10、C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7608XL。负责人:张文新,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奕彬,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舒羽,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中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三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281233XW。法定代表人:刘诗国。第三人: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南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998号。法定代表人:刘志斌。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中核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南昌)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中核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核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但志燕人民陪审员  谢大龙人民陪审员  万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