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更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治南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治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1051号罪犯刘治南,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崂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治南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附加罚金5000元(已缴纳),2015年1月减刑九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五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刘治南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王晓飞、王昊,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书和、蔡文锋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刘治南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刘治南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治南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治南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9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永红审判员 曹 志审判员 徐友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