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辖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蔡世存与安徽省永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永安建筑有限公司,蔡世存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辖终8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永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沿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149304379D(2-9)。法定代表人:肖昌纯,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蔡世存,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上诉人安徽省永安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世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7)皖1282民初5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省永安建筑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涉案合同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案涉《劳务合同》第十八条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本案应由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其内容及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从性质上说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违反了民诉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为安徽省界首市,故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王高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天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