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执异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湖北金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钟祥市舒馨城市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金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钟祥市舒馨城市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陈飞,邓华周,黄新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异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北金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莫愁大道街道25号。法定代表人张传道,董事长。被执行人钟祥市舒馨城市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飞,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邓华周,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第三人黄新龙,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第三人陈飞,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柴湖镇陈营村一组35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7405025838。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湖北金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邓华周、黄新龙、陈飞为被执行人一案中,作出了(2017)鄂0881执异02号之一裁定书,对第三人邓华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对第三人黄新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对第三人陈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因本院冻结的邓华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已额满45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邓华周所有的牌号为鄂C×××××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的查封。解除对邓华周与吴俊莉共同所有的位于郢中镇承天大道17号(承天华府)7幢2单元1301房(房产证号为钟房权证郢中字第××号)的查封。审 判 长 杨春生代理审判员 杨 毅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伍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