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聂立青、柯昌丽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聂立青,柯昌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322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富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燕,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聂立青,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柯昌丽,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聂立青、柯昌丽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经本院审查,2016年11月23日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做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告知聂立青、柯昌丽应于15日内(即2016年12月8日之前)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却在15日内(2016年11月29日)对聂立青、柯昌丽做出西卫生计生征决【2016】第12-02号行政处罚,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修订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西卫生计生征决【2016】第12-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事项不予以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郧西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董 斌审判员 邓少波审判员 罗德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