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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高琼、莫雅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琼,莫雅萍,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282号申请执行人:高琼,女,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莫雅萍,女,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阳明,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执行高琼与莫雅萍、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廖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