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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裴某与裴某某、陈某某继承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某,裴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174号申请执行人裴某,女,200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法定代理人赵某某,裴某母亲。被执行人裴某某,男,193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4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执行裴某与裴某某、陈某某继承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裴某某、陈某某主动履行本院(2017)湘0405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湘0405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才茂审 判 员  佘 钦代理审判员  王鎔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艳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