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邢玉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玉霞,北京今日玉林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申3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邢玉霞,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今日玉林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法定代表人苏玉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君,女,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今日玉林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费客服,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玉科,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邢玉霞与北京今日玉林热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林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5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邢玉霞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邢玉霞申请再审称,其并不知道自己被起诉,2017年1月份其在家门上发现贴有(2016)京0115民初15520号民事判决书,才知晓本案。但其从未收到过法院传票等通知,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径行作出判决,剥夺其诉讼权利,程序违法。邢玉霞称玉林公司将其居住的大兴区旧宫镇旧宫新苑南区901室的暖气井内的暖气阀门关闭,导致邢玉霞无法享受供暖,因此其不应缴纳供暖费。综上,请求撤销(2016)京0115民初15520号民事判决,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玉林公司称其单位一直向邢玉霞居住的大兴区旧宫镇旧宫新苑南区901室进行供暖,并未将该房屋对应的暖气井内的阀门关闭,对此其提交901室暖气流量表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邢玉霞称玉林公司未向901室供暖的根本原因是玉林公司将该房屋对应的暖气井内的管道阀门关闭,但邢玉霞对此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审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综上,邢玉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邢玉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田桂清审判员 杨兆山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希书记员 王玥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