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5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东台市康兴禽业专业合作社与康春涛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康兴禽业专业合作社,康春涛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009号原告:东台市康兴禽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台市许河镇东进村五组。法定代表人:陈建强,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珉珉,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悦,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春涛,男,1970年7月23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成然,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台市康兴禽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康春涛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东台市康兴禽业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康兴禽业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康兴禽业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2460元,减半收取计6230元,由东台市康兴禽业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臧田桂审 判 员 于志丽人民陪审员 贲道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仇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