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刑更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符青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符青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刑更42号罪犯符青,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学文化,原海口市琼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捕前住海口市义龙后街华龙公寓A栋701房。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琼山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7月20日止。罪犯符青于2014年7月22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代表张海燕、何瑞锐出庭提请对罪犯符青予以减刑,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开华、朱劲松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符青、证人甘某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符青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罪犯符青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符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自2014年10月起至2017年2月止,共计考核29个月,获得表扬11个。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符青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结合罪犯符青犯罪的具体情节,本院扣减减刑幅度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符青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彩燕审判员 王再燕审判员 陈杨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