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8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四川冠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四川冠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422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997506。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冠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雁门镇大桥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0689985247。法定代表人:胡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衍,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翠婷,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四川冠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力彬于2017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力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况力彬负担。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