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1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河南富汇置业有限公司与魏玉梅、杨家兴、杨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富汇置业有限公司,魏玉梅,杨家兴,杨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1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富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219号鑫泰大厦七楼708室。法定代表人:候瑞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云霞,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玉梅,女,1954年4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杨家兴,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杨琦,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河南富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玉梅、杨家兴、杨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特3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裁定书内容,被执行人魏玉梅、杨家兴、杨琦应于2017年3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河南富汇置业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000万元。由于魏玉梅、杨家兴、杨琦未按期还款,申请执行人河南富汇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4月5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91民特3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魏玉梅、杨家兴、杨琦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2017年4月18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魏玉梅名下位于三亚市凤凰镇新城路鲁能三亚湾美丽MALL项目二期**楼**房屋[土地房屋权证号:三土房(2014)字第*****号]。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河南富汇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称,该公司正在与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和解,不要求对已查封的房屋进行处置,并请求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执行和解内容,本案执行和解履行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琼0271执11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平审判员 王传喜审判员 王大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