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闫增贵、张玉兰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增贵,张玉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增贵,男,194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宁,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兰,女,194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振兴办事处文化南路一诺B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宝珠,男,系张玉兰之夫。上诉人闫增贵因与被上诉人张玉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增贵提交撤回上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闫增贵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增贵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7元,由上诉人闫增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家勇审判员 刘 颖审判员 吴艳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