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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8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被告管凤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管凤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801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李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宁,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凤吉,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被告管凤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梦意人民陪审员  吕国萍人民陪审员  吕玉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