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恢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付玉民与于志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285号申请执行付玉民,男,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快大茂镇御景湾小区。被执行人于志坚,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玉民与被执行人于志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志坚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851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俊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