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21执恢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付玉民与于志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285号申请执行付玉民,男,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快大茂镇御景湾小区。被执行人于志坚,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玉民与被执行人于志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志坚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851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俊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