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汪世平与何林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世平,何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汪世平,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何林华,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川0422执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尤续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