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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路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6刑初215号公诉机关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某,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7年4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文安县看守所。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建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路某在文安县文安镇凯旋国际小区3号楼5单元12楼楼梯处捡到一把大众牌汽车遥控钥匙,后到楼下试出该钥匙是停放在该小区的一辆白色大众途观越野车的,被告人路某离开现场。后又于当日下午3点左右步行到小区内,趁无人之机用捡到的钥匙将上述白色大众途观汽车盗走,后将该车停放在凯旋国际小区北侧网渔风咖网吧门口西侧,路某找到该网吧老板刘某1,以身份证、银行卡丢失回老家重新办理为由,将被盗车抵押给刘某1,借得现金500元。经鉴定,该被盗车价值人民币146640元。案发后,被盗大众途观车已追回并退还失主。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路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失主陈某、郝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扣押、发还清单,办案说明,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路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路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路某在文安县文安镇凯旋国际小区3号楼5单元12楼楼梯处捡到郝某1丢失在此的一把大众牌汽车遥控钥匙,后到楼下试出该钥匙是停放在该小区的一辆白色大众途观越野车的,被告人路某离开现场。后又于当日下午3点左右步行到小区内,趁无人之机用捡到的钥匙将上述白色大众途观汽车盗走,停放在凯旋国际小区北侧网渔风咖网吧门口西侧,路某找到该网吧老板刘某1,以身份证、银行卡丢失回老家重新办理为由,将被盗车抵押给刘某1,借得现金500元。经鉴定,该被盗车价值人民币146640元。案发后,被盗大众途观车已追回并退还失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路某供述证实,2017年4月13日11时许,其在文安县文安镇凯旋国际小区3号楼5单元12楼楼梯处捡到一把大众牌汽车遥控钥匙,后到楼下试出该钥匙是停放在该小区的一辆白色大众途观越野车的,就出了小区到北城假日饭店应聘。因未应聘上,自己没钱了,想把车偷走卖掉换钱。当日下午2时许,其步行到小区内,看没有人注意就打开那辆大众车把车开出小区停到了网渔网咖门口西侧,找到网吧老板刘某1,说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丢失,需要点钱去补办,把大众车抵押给刘某1,借得现金500元,之后便去了廊坊,直到被抓住。2、失主陈某陈述证实,2017年4月13日上午8点多,其对象郝某1开自家的途观车送孩子上学回来后将车放在单元门口北侧步上楼了。到14日中午郝某1去开车时发现车已被盗,就报了警。经调监控录像发现是2017年4月13日下午3时1分从南门进来一名20多岁的男子,3点6分时该男子用郝某1丢的钥匙把车开走的。3、失主郝某2陈述证实内容与陈某陈述内容基本一致。另证实其是从家中出来在楼道内吸烟时将车钥匙及家中钥匙一并放在了楼梯上。4、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17年4月13日3点多,路某到其网吧拿了自己的包找其借500元钱,用他的一把大众汽车钥匙作抵押。路某说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丢了,回老家补办。其给了路某500元,但路某一直没回来。55、辨认笔录证实,经刘某1辨认,路某就是将大众车钥匙作抵押向其借款500元的人。6、扣押、发还清单证实被盗汽车及车钥匙均已被扣押及发还失主。7、办案说明证实,2017年4月14日11时许,陈某、郝某1报案称,自己家停放在凯旋国际3号楼5单元楼道口北侧的白色大众途观车被盗,车牌号为冀R×××××,发动机号S72276。2017年4月15日22时许,郝某1发现被盗车停放在文安县“网渔网咖”网吧门口西边,随后打电话通知了文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经该队民警核查确认该车为陈某、郝某1丢失的被盗车,于2017年4月17日将该车发还失主。8、文安县涉案物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大众途观汽车价值人民币146640元。9、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4月28日19时左右,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小廊坊派出所接分局指挥中心指令:一名为路某的网上逃犯正在你辖区8号网络会所1号机位上网,请速去排查。该所值班民警接警后迅速组织警力赶到8号网络会所,并将正在1号机位上网的犯罪嫌疑人路某当场抓获。11、被告人路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出生于1994年9月10日。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路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案发后,所盗车辆被扣押并发还失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秦建壮审判员  邓俊华审判员  杨根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