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恢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绵阳市高新区汇通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高新区汇通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488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高新区汇通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前进街。经营者:赵春荣,女,汉族,生于1976年9月2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2段17号。法定代表人:彭邦海,总经理。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高新区汇通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2016)川0703民初244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