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07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星星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星星,杜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07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星星,女,土家族,1984年6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杜磊,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申请执行人刘星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调字0060号仲裁调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磊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300万元。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但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涉案债权人民币2300万元未予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调字0060号仲裁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 鸿执行员 高春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翁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