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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付建勋申请执行四川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审一案冻结查封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建勋,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6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建勋。被执行人: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进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付建勋依据本院(2016)川1024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9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159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为了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200万元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200万元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200万的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扣留、查封的,应当在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留、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强制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兰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