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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赵昆与吴英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赵昆,王召序,吴英华,王俊楠,王冰雪,王某某,黄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王赵昆,男,200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王召序,男,193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吴英华,女,194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王俊楠,男,199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王冰雪,女,199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200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黄曦,男,199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赵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召序、吴英华、王某某、王俊楠、王冰雪、黄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7年7月28日,被执行人王召序、吴英华、王某某、王俊楠、王冰雪、黄曦在继承王志明的遗产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王赵昆赔偿17296.5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元利审 判 员  屈 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