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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大朗展驰五金制品厂、佛山市南海区水成五金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大朗展驰五金制品厂,佛山市南海区水成五金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大朗展驰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经营者:彭旭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水成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何潮忠。上诉人东莞市大朗展驰五金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水成五金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46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东莞市大朗展驰五金制品厂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作为被告的东莞市大朗展驰五金制品厂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根据上述规定,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东莞市大朗展驰五金制品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东莞市大朗展驰五金制品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美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