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飞翼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五里堠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五里堠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2执85号申请执行人:飞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经济开发区飞翼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泽武,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五里堠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辽阳镇五里堠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强,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飞翼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五里堠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飞翼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五里堠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其货款833509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工商总局、车辆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左权五里堠煤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暂无可供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线索,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新瑞人民陪审员 焦宝东人民陪审员 张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