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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治军诉被告李明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军,李明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365号原告:王治军,男,汉族,住靖边县。被告:李明泽,男,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军诉被告李明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志军负担。审判员  贺秉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