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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剑波与何国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剑波,何国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163号原告:沈剑波,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平,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国标,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沈剑波诉被告何国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剑波撤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沈剑波负担。审判员  陆明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微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