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剑波与何国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剑波,何国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163号原告:沈剑波,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平,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国标,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沈剑波诉被告何国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剑波撤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沈剑波负担。审判员 陆明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微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