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斯龙、黄光开等与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上珍(第一)村民小组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斯龙,黄光开,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上珍(第一)村民小组,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下珍(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4民初503号原告黄斯龙,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原告黄光开,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委托代理人韩明,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志彬,桂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上珍(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梁启华,该村民小组小组长。委托代理人农建业,该村民小组成员。被告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下珍(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梁启柒,该村民小组小组长。委托代理人农邦奖,该村民小组成员。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东,德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斯龙、黄光开与被告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上珍(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多珍屯上珍社)、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下珍(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多珍屯下珍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斯龙、黄光开的委托代理人韩明、罗志彬,被告多珍屯上珍社的委托代理人农建业、被告多珍屯下珍社的委托代理人农邦奖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德保县政府依法为广西德保兴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修建“多旁”水库实施征收土地,征收的土地涉及到多珍屯上珍社、多珍屯下珍社两个村民小组。在实施土地征收及安置过程中,其中的“基础设施项目补助款”共310万元由水务公司直接打入两被告指定的账户,最后两被告不把原告在内的19户前期配合政府搬迁工作的成员列入310万元补助款的分配对象,理由是原告等19户成员不配合多珍屯集体与政府进行搬迁对抗。据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款”310万元已被两被告以后期搬迁户的成员瓜分无遗。原告认为,两被告在分配上述补助款过程中公然排斥原告等19户成员不予分配是违法的,对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款”原告及19户前期搬迁成员均享有与后期搬迁成员同等的分配权利,应按多珍屯两个集体共有成员239人进行分配,人均应得补偿款12971元,原告户成员占其中的2人,故两被告应分给原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款”共25942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户补助款25942元。被告辩称:一、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的款项即库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款310万元是德保县兴德水务有限公司另外支付给两被告后期搬迁的48户共172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款和生活补助费,该款项并不包括原告等19户的份额。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第4号证据:德保县水库移民局“关于谭开窍等19户移民信访的答复意见”的第1条“……德保县水务公司按规定的补偿标准已经全部足额补偿给你们19户搬迁户……后期搬迁的48户认为,该310万元是自己与政府争取来的,与前期搬迁的19户无关……为尽快解决征地移民问题,不影响水库建设,县水务公司多次与你们19户协商,可以按相关规定标准适当给予一定补助,该补助款项还在协商处理中”。由此可见,原告向法庭提交的4号证据已经充分证实被告48户所得的310万款项,并不包括原告等19户的份额,原告等19户应得的份额,目前原告等19户正在与县水务公司协商处理当中。二、被告取得的310万元补助款,并不仅仅是原告等19户所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款”,还包括县水务公司另外支付给后期搬迁的48户的生活补助费。因为原告等19户作为前期搬迁,已经享受政府奖励1500元/人,及包户单位给予援助包括钢筋、水泥、家具等物资及搬迁费、搬迁伙食补助费等。而作为后期搬迁的被告48户没有享受到前期搬迁的上述费用。经被告与水务公司进行无数次协商与请求,才争取来水务公司另外支付给被告48户的生活补助费,该项生活补助费包括在310万补助款中。三、即使被告已经取得库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款310万元,原告等19户也没有资格参与分配。因为在被告争取得到该款项前,原告等19户因不愿承担可能会丧失享受政府奖励1500元/人及包户单位给予援助的风险,已经对该款项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并以签订书面协议的形式作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2012年5月20日原、被告在全体村民大会上自愿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各户不得私自签字领取房屋赔偿,需要公开在众人面前才能签字,如有违反不得享有摊分两屯共同所有财产。”原告已经在协议上签字。当时根据政府要求签订搬迁协议的时间点已经临近,但两屯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偿问题未能与水务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等19户因不愿承担风险,丧失享受政府奖励及包户单位给的援助,提前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后期搬迁的48户被告,因没有在限定的时间签订拆迁协议,没有享受到政府奖励及包户单位给予的援助,经被告与水务公司进行无数次的协商与请求,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才争取到水务公司另外支付的310万元补助款。由此可见,原告请求分配两屯共同所有的财产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款,现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分配补助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为修建“多旁”水库多珍库区,德保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上珍社、多珍屯下珍社土地,并对征收的土地进行了补偿。2015年7月1日,德保县人民政府为解决多旁水库多珍库区移民搬迁问题,决定由广西德保兴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多旁水库多珍库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3100000元。2015年7月8日,德保县兴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德保县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签订《多旁水库多珍库区移民搬迁补助协议》,双方约定补助内容为“多珍库区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补助金额为3100000元,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随后,广西德保兴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将补助款统一汇入多珍屯村民梁进能的账户。被告多珍屯将该笔款项按48户人均16700元进行分配,但原告等19户被排除在分配方案之外。为此,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德保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马隘镇多学村多珍屯上珍社、多珍屯下珍社土地,已经按标准全部进行了补偿。而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款项实际为“多珍库区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补助款,不属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纠纷为:(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因此,本案涉及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属于多学村多珍屯的集体财产,对于该款项应否分配,如何处理,应由全体村民按照民主议定程序进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斯龙、黄光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9元,原告已预交224元,依法退还原告22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涛人民陪审员 陆焕泽人民陪审员 黄瑞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贵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