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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与温长龙、马海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温长龙,马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460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幸福南大街155号。法定代表人刘广亮。被执行人温长龙,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马海波,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与温长龙、马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长龙、马海波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现申请执行人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未受偿金额为13406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温长龙、马海波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