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与河南省万隆精密铸造股份有限公司、李献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河南省万隆精密铸造股份有限公司,李献中,李献丽,李白利,李如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9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住所地:温县黄河路42号。法定代表人:王宇峰,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工作人员。被告:河南省万隆精密铸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番田镇西工业区,营业执照号:410825100000930。法定代表人李献中,现任公司总经理。被告:李献中,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李献丽,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李白利,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李如英,女,194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与被告河南省万隆精密铸造股份有限公司、李献中、李献丽、李白利、李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00元,减半收取32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玖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