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静、贾凯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静,贾凯,胡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128号申请人李静,女,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杨彩彩,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泽铭,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贾凯,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胡伟伟,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李静与被申请人贾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静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贾凯与胡伟伟共同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2号院xxxx(产权证号xxxx号)房产一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编号为PZPP201741010064000233号的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李静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贾凯与胡伟伟共同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xxxxx号(产权证号xxxxx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