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豪翾电气(亚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豪翾电气(亚洲)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206执46号被罚款人:豪翾电气(亚洲)有限公司(MULUXELECTRIC(ASIA)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告士打道80号15楼。申请执行人宁波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豪翾电气(亚洲)有限公司(MULUXELECTRIC(ASIA)LIMITED)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豪翾电气(亚洲)有限公司(MULUXELECTRIC(ASIA)LIMITED)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豪翾电气(亚洲)有限公司(MULUXELECTRIC(ASIA)LIMITED)罚款50000元,限在2017年8月4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