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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3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四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保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四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保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3640号原告:深圳市四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滨新村12栋705(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392522。法定代表人:余子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瑜。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琴。被告:张保权。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四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保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四季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粟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