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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XX峰与被执行人周六阳、周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峰,周六阳,周安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229号申请执行人XX峰,男。被执行人周六阳,男。被执行人周安玉,男。申请执行人XX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周六阳、周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XX峰以与被执行人周六阳、周安玉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周六阳、周安玉的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党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