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胡平玉与江西宝驰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平玉,江西宝驰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837号原告:胡平玉,女,198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赣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男,198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水县,系原告胡平玉丈夫。被告:江西宝驰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以南综合楼A栋。法定代表人:王信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四平,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平玉与被告江西宝驰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胡平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平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平玉负担。审 判 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媛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