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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1522燕敦芳与徐东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敦芳,徐东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民初1522号原告:燕敦芳,女,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沛县新城区。被告:徐东雷,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经济开发区(曹参路口)。原告燕敦芳与被告徐东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敦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东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燕敦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10年至2015年利息6万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1日被告亲笔所写的5万元借条一张,6万元欠条一张,经多次催要,至今未履行。被告徐东雷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燕敦芳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由被告徐东雷出具的借条、欠条各一份,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被告徐东雷向原告燕敦芳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6月11日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燕敦芳现金伍万元正(¥50000元正)还钱期2015年12月30号前还清2015年6月11号徐东雷”。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燕敦芳息款六万元正(¥60000元正)(2010年――2015年息款5年)2015年6月11号徐东雷”。后被告一直未还本付息。本院认为,被告徐东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原告借款及利息。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借条、欠条可以认定,被告徐东雷向原告借款50000元到期未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0年至2015年的利息6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东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燕敦芳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徐东雷负担(原告燕敦芳已预交,被告徐东雷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燕敦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伟程审 判 员  王 欣人民陪审员  关媛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莉法律文书执行提示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沛县沛城分理处。账号:32×××18。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