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4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敬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令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敬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令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4051号原告:重庆敬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95865007M,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步行街1007号。法定代表人:刘红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平、谭腾,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曾令翠,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敬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令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敬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以被告曾令翠已经给付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敬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敬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敬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健人民陪审员 林作超人民陪审员 李远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