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曹建军、牛星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军,牛星芳,桑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683号申请执行人:曹建军,男,1956年5月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牛星芳,女,1950年4月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桑国庆,男,1950年1月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曹建军与牛星芳、桑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牛星芳、桑国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达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