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1278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石龙善与石发敬、狄自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龙善,石发敬,狄自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1278之1号原告:石龙善,男,1948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告:石发敬,男,1947年9月28日生,汉族。被告:狄自平,男,1960年4月18日生,汉族。原告石龙善诉被告石发敬、狄自平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石龙善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龙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计269元,由原告石龙善负担。审 判 长 焦洛川人民陪审员 焦志豪人民陪审员 牛菲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