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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1278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石龙善与石发敬、狄自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龙善,石发敬,狄自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1278之1号原告:石龙善,男,1948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告:石发敬,男,1947年9月28日生,汉族。被告:狄自平,男,1960年4月18日生,汉族。原告石龙善诉被告石发敬、狄自平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石龙善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龙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计269元,由原告石龙善负担。审 判 长  焦洛川人民陪审员  焦志豪人民陪审员  牛菲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