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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财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孙义忠与张业良 张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义忠,张业良,张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159号申请人孙义忠,男,197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法定代理人牛希美,系孙义忠之妻。被申请人张业良,男,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张诗,住济阳县。申请人孙义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张业良驾驶的张诗所有的鲁A100**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义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业良驾驶的张诗所有的鲁A100**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孙义忠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仲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