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孙义忠与张业良 张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义忠,张业良,张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159号申请人孙义忠,男,197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法定代理人牛希美,系孙义忠之妻。被申请人张业良,男,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张诗,住济阳县。申请人孙义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张业良驾驶的张诗所有的鲁A100**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义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业良驾驶的张诗所有的鲁A100**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孙义忠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仲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