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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诉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757号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恩菊,系经理。被告:张某某。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雪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