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7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慧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712号原告:张慧,女,汉族,1983年3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负责人:熊津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慧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慧撤回对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张慧承担。审判员 晏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瑞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