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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文娟与张银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娟,张银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831号原告:李文娟,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张银科,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原告李文娟诉被告张银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文娟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茹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