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文娟与张银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娟,张银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831号原告:李文娟,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张银科,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原告李文娟诉被告张银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李文娟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茹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