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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6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冠俏灯饰门市部与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鸿光照明灯具批发部、帅强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冠俏灯饰门市部,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鸿光照明灯具批发部,帅强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6240号原告:中山市古镇冠俏灯饰门市部,住所地中山市。主要负责人:吴俏霓。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芮、张嘉敏,分别系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鸿光照明灯具批发部,住所地为南昌市建设西路721、722号。主要负责人:帅强江。被告:帅强江,男,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原告中山市古镇冠俏灯饰门市部与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鸿光照明灯具批发部(以下简称鸿光批发部)、帅强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芮、张嘉敏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鸿光批发部支付原告货款134878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鸿光批发部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0元;3.被告帅强江对被告鸿光批发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鸿光批发部提供灯饰配件。被告鸿光批发部支付货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作期间,被告鸿光批发部拖欠原告货款171878元。2016年8月28日,被告帅强江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自2016年8月28日起分12批向���告归还上述货款,逾期未归上述货款的违约方承担起诉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然而截至起诉之日止,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4878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求。二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4年8月至2016年3月期间,原告向被告鸿光批发部提供灯饰配件。2016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帅强江签订还款协议。被告帅强江确认被告鸿光批发部尚欠原告货款171878元,承诺自该日起每月分十二期支付,于2017年7月2日前支付完毕。双方约定如因该协议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违约方承担相关律师费和诉讼费等。2.协议签订后,被告鸿光批发部支付37000元后就没有继续支付货款,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3.原告委托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陈芮律师、张嘉敏实习律师代理本案一审诉讼,并为此支付了律师费10000元。4.被告鸿光批发部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被告帅强江。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鸿光批发部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鸿光批发部尚欠原告货款134878元(171878元-37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还款协议、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为凭,被告鸿光批发部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鸿光批发部逾期未支付上述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请被告鸿光批发部支付尚欠的货款134878元及从2016年1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因双方在还款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且原告已经实际支出该费用,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帅强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被告鸿光批发部是个体工商户,被告帅强江是被告鸿光批发部的经营者,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帅强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可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综上所述,原告诉请二被告支付货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律师费,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鸿光照明灯具批发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冠俏灯饰门市部支付货款1348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以134878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鸿光照明灯具批发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冠俏灯饰门市部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帅池强对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鸿光照明灯具批发部的上述第一、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8元,由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鸿光照明灯具批发部、帅强江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古镇冠俏灯饰门市部已预交,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鸿光照明灯具批发部、帅强江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中山市古镇冠俏灯饰门市部,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好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洁欢书记员  郑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