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梁平国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陈兴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平国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兴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471号申请执行人梁平国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02280949950289。被执行人陈兴新,男性,汉族,1995年07月08日出生,住梁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平国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兴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作出的(2016)渝0228民初26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我院四查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155执47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自印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建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