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高头窑李五兴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高头窑李五兴煤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01民初70号原告:呼和浩特市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儒,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亚飞,男,该公司职员。被告: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军,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拉特旗高头窑李五兴煤矿。法定代表人:韩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军,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呼和浩特市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高头窑李五兴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呼和浩特市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98.6615万元,利息1244.9974万元(从2014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合计3543.6589万元,并承担从2016年12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新发生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依法判令达拉特旗高头窑李五兴煤矿对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7日,原告与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循环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贷款额度为4000万元,利率为月20‰,循环贷款期限为2014年1月27日至2015年6月26日,双方还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费用承担等作了明确约定。同时,为了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达拉特旗高头窑李五兴煤矿作为保证人,为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向呼和浩特市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保证责任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书面的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累计向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3931万元,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只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剩余部分尚未给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认为,呼和浩特市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逾期未还已经构成违约,达拉特旗高头窑李五兴煤矿作为保证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三方对账,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呼和浩特市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2299万元整,截止至2017年5月26日尚欠利息1475万元整(按月息2%计算),合计3774万元。达拉特旗高头窑李五兴煤矿作为保证方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前归还欠款10万-20万元整;二、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年6月、7月、8月每月归还呼和浩特市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欠款不低于200万元整,自2017年9月开始,每月还款不低于400万元;三、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最晚于2018年5月31日前还清所欠全部本息,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四、达拉特旗高头窑李五兴煤矿对该笔借款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直至该笔欠款本息还清为止;五、诉讼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高头窑李五兴煤矿双方承担。前期由呼和浩特市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垫付(已向法院预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芳审 判 员 王 海 莹代理审判员 额日德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