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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苏秀山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秀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6刑初207号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秀山,男,1978年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九台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区,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6日被行政拘留11日,2016年12月27日被监视居住。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刑检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秀山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岳琳、陈明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秀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9月8日,在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中国联通营业厅,被告人苏秀山以帮助被害人谷某1办理贷款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谷某11500元,谷某1用微信转账给被害人苏秀山。[二]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苏秀山以帮助被害人谷某1朋友办理贷款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谷某1600元,两人电话联系后谷某1在大连市金州区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苏秀山。[三]2016年10月初,被告人苏秀山以帮助被害人谷某1办理贷款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谷某11300元,1300元由谷某1的侄子谷某2在本市青年路与西安大路交汇处路边交给苏秀山。[四]2016年10月5日,因为谷某1贷款没有办下来,谷某1让被告人苏秀山帮助其借10000元钱,被告人苏秀山以帮助被害人谷某1借钱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谷某11000元,谷某1用手机微信两次转账给被告人苏秀山。被告人苏秀山共骗取被害人谷某1人民币4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苏秀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钱某某、谷某2、祁某某证言、被害人谷某1陈述、被告人苏秀山供述证实,足以认定。本庭认为,被告人苏秀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苏秀山积极退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秀山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秀山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8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谢子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解昊轩 微信公众号“”